楊秀芳、陳玲花等(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共計10人分別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及《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上述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現對上述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內容詳見附件)。
附件:涉食品安全犯罪人員公告.xls
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